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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玉虹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玉虹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03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皇冠路(十里乡)大观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K1647864-5。法定代表人:高欣,局长。委托代理人:钱晓祥,安庆市大观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丁默涛,安庆市大观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安徽玉虹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十里包装印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4965207T。法定代表人:檀德英。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观人社监理字[201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观人社监理字[201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安徽玉虹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程磊、张先松等16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肆佰贰拾贰圆肆角玖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玉虹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10日10时前全额支付程磊、张先松等16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肆佰贰拾贰圆肆角玖分。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观人社监理字[2016]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俊审 判 员  叶 京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