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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洪魁与候建宝、山东森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魁,候建宝,山东森驰物流有限公司,王和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327号原告:赵洪魁,男,1998年6月23日出生,现住临淄区。被告:候建宝,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民族不详,现住德州市平原县。被告:山东森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路3999号德州锦华物流有限公司院内28、29号。被告:王和军,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1288号。负责人:苏晓东,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14号。负责人:展海勇,经理。原告赵洪魁诉被告候建宝、山东森驰物流有限公司、王和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赵洪魁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N×××××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N×××××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20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川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