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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曾文明与杨浩、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明,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727号申请执行人:曾文明,男,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代理人:罗荣,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环,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津县新平镇富荣街1号。法定代表人:杨晓露,经理。被执行人:杨浩,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申请执行人曾文明与被执行人杨浩、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59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浩、四川厚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文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7)川0116执36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浩与案外人孟千钰共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银河路的住宅和被执行人杨浩与案外人裴春燕、孟千钰、孟玉全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路的住宅。因涉及多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经合议庭研究,裁定将本案并入(2017)川0116执3638号案件统一执行,本案中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16执37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科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