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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商显波与威海市继振参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显波,威海市继振参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016号原告:商显波,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威海市继振参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口子李村。投资人:王文水。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武,山东赞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显波与被告威海市继振参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显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30元由原告商显波负担。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苏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