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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任明元与杨发海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元,杨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任明元,男,汉族,1990年2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杨发海,男,汉族,1984年10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受理的任明元与杨发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000元,未受偿,现因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杨发海的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任明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