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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陆春花;黄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76号陆春花,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大化县共和乡**村**屯**号。黄江,男,1972年1月8日出生,壮族,所在地广西大化县共和乡**村**屯**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春花与被执行人黄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桂1229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春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黄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江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陆春花偿还欠款36208.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1元,申请执行费4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江已兑现5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江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股份等信息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江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良耿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