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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幸五毛、张真顺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五毛,张真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天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743号执二申请执行人幸五毛,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张真顺,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天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申请执行人幸五毛与被执行人张真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天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金额本金及利息合计2900万元,权利人幸五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执行申请执行人幸五毛与被执行人张真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天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主持,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真顺、武汉三和工程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天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偿还幸五毛借款本金350万元,2017年9月30前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偿还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行处分民事权益,接受被执行人对债务的给付及还款计划,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16执1743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光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