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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泽成、何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泽成,何玉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91号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嘉怡花园5栋1单元。法定代表人:邹力。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福军,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泽成,住所地珠海市,被告:何玉红,住所地珠海市,上列原告与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泽成、何玉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泽成、何玉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凡人民陪审员  高冬凤人民陪审员  陈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漫莹劳慧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