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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149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经(2008)长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女儿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儿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2009年6月被告将王某乙送至原告家里,且未付抚养费,原告于2011年诉至法院,经(2011)长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王某乙的抚养权归被告,由原告代为抚养至王某乙小学毕业前。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8月26日生一女王某乙,2005年11月27日生一子王某甲。2008年3月原、被告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王某乙由被告抚养,王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2009年6月,被告将王某乙送至原告家里,由原告抚养,且不支付抚养费。后原告诉至本院,经(2011)长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王某乙抚养权归被告,但由原告代为抚养至王某乙小学毕业前,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王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2017年2月原告起诉要求王某乙抚养权归其所有,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诉讼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态度坚决,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村委会证明等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原告与被告虽在法院调解离婚,确认王某乙抚养权归被告。但自2009年6月王某乙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且得到了较好的照顾,被告未再尽抚养义务,为有利于王某乙健康成长,不改变其生活环境,王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原告要求王某乙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应予支持。被告应依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判决如下:原、被告之女王某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从2017年7月始至王某乙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俊英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薛选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