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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3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暂住四川省金堂县。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志宽,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炳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志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8日20时7分,被告人张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58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清泉大道与兴业大道路口左转弯,遇被害人史德根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大道由北向南方向直行通过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史德根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已向被害人及其亲金属支付医疗费及丧葬费共计59508.71元并自愿在民事赔偿范围外补偿被害人近亲属2万元,该补偿款已存入本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肇事车辆川AM2758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为100万)。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张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元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