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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史长忠与周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长忠,周玉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3民初632号原告:史长忠,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平,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生,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文化程度和职业不详,户籍地芜湖市弋江区。原告史长忠诉被告周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长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玉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长忠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史长忠与被告周玉生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述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无理拒付,且将手机关机。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周玉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史长忠与被告周玉生自小相识,且为同学关系。2015年5月20日,被告周玉生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史长忠人民币陆万元整”的事实。原告依约给付被告60000元后,被告一直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周玉生差欠原告史长忠600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周玉生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举证、答辩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长忠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周玉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晶晶人民陪审员  胡光发人民陪审员  姚文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萍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