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西民、马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西民,马士强,王兰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604号之一申请人:姜西民,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马士强,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被申请人:王兰敬,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原告姜西民与被告马士强、王兰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西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士强、王兰敬的财产在价值3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姜西民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马士强、王兰敬的名下财产3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阴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