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高中文化,金昌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小学文化,内蒙古阿拉善右旗某某化工厂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还款事宜、暂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在其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在法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重新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