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065号原告解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与被告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查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