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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张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065号原告解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就与被告争议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查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