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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423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遇梅、连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遇梅,连建华,黄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23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遇梅,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连建华,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秀萍,女,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遇梅与被执行人连建华、黄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连建华银行存款10247.08元,该款在优先支付了本案受理费、执行费后余款4072.0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连建华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鹤祥新城房屋;冻结了被执行人连建华名下小型汽车过户手续,但未能查找到该车下落;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连建华每月收入1500元;冻结了被���行人连建华住房公积金收入。对于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