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漆春明与罗辉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春明,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440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漆春明,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罗辉,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漆春明诉被告罗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19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漆春明于2017年0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辉车辆已被查封、无银行存款、无股票及有价证劵,无房。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181017.50元及利息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沪0106民初19020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