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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亚清、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清,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34号申请执行人赵亚清。被执行人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军。申请执行人赵亚清与被执行人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9320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亚清要求被执行人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共计291164.4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93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