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长春与杨明芳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春,杨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长春,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杨明芳,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资中县。为执行林长春申请执行杨明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明芳在2016年1月13日前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12000元,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杨明芳仍拒不履行。本院在恢复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有关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杨明芳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