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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长春与杨明芳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春,杨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5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长春,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杨明芳,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资中县。为执行林长春申请执行杨明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明芳在2016年1月13日前履行(2014)资中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12000元,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杨明芳仍拒不履行。本院在恢复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有关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杨明芳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