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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姜卫东与姜涛、侯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东,姜涛,侯云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初1539号原告:姜卫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波,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姜涛,男。被告:侯云泽,女。原告姜卫东与被告姜涛、侯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春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涛、侯云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6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借款之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6日,被告姜涛向原告借款268000元,约定月息2分,现原告需要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不予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姜涛、侯云泽未到庭应诉、未提交证据材料。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被告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相反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姜涛、侯云泽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姜涛系同村。被告姜涛原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后陆续还款。至2016年5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姜涛下欠原告借款268000元。同日,被告姜涛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伟东三哥现金贰拾陆万捌仟元整,利息2分姜涛2016.5.6”。后被告姜涛未偿还该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被告姜涛与原告之间的借款进行结算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姜涛偿还借款268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2分(即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侯云泽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姜涛向原告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侯云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请求得到支持,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姜涛、侯云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卫东人民币26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6年5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保全费2000元,合计4660元,由被告姜涛、侯云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秀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