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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有军与吉林省鑫阔远物流有限公司民事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军,吉林省鑫阔远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511号原告:王有军,男,1955年6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吉林省鑫阔远物流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军诉被告吉林省鑫阔远物流有限公司民事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王有军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445元退回原告王有军。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