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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坤礼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坤礼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坤礼,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坤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如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坤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黄坤礼在其租住的海丰县附城镇青年干渠X公寓X房容留吸毒人员江某、庄某、黄某1吸食毒品冰毒1次。当天22时许,海丰县公安局在海丰县附城镇青年干渠X公寓X房抓获被告人黄坤礼和吸毒人员江某、庄某、黄某1,现场缴获自制吸毒工具“冰壶”3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坤礼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坤礼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坤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黄坤礼在其租住的海丰县附城镇青年干渠X公寓X房容留吸毒人员江某、庄某、黄某1吸食毒品冰毒1次。当天22时许,海丰县公安局在海丰县附城镇青年干渠X公寓X房抓获被告人黄坤礼和吸毒人员江某、庄某、黄某1,现场缴获自制吸毒工具“冰壶”3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汕尾市公安局遮浪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坤礼,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无犯罪前科。2.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6年12月29日22时许,该所民警在海丰县附城镇青干渠路X公寓X房查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黄坤礼和吸毒人员江某、庄某、黄某1,经审,黄坤礼对容留江某、庄某、黄某1在其租住的X公寓X号房内吸食毒品“冰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对黄坤礼尿检,呈阳性。3.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现场照片》:证实海丰县公安机关在海丰县附城镇青年干渠X公寓X房抓获被告人黄坤礼和吸毒人员江某、庄某、黄某1,现场缴获自制吸毒工具“冰壶”3套的现场事实。4.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在被告人黄坤礼租住的X公寓X号房内,缴获自制的吸毒工具“冰壶”3套。5.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证明经现场对被告人黄坤礼和吸毒人员江某、庄某、黄某1,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6.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X公寓住宿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黄坤礼于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29日租住海丰县附城镇青干渠路X公寓X号房的事实。(二)辨认笔录1.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李某1辨认出本组照片的8号男子(黄坤礼),就是于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29日22时登记入住X公寓X号房的人。2.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黄某1辨认出本组照片的10号的男子(黄坤礼),就是登记入住X公寓X号房容留辨认人吸食毒品“冰毒”的人。3.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江某辨认出本组照片的8号的男子(黄坤礼),就是容留辨认人吸食毒品的人。4.经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庄某辨认出本组照片的3号的男子(黄坤礼),就是容留辨认人吸食毒品“冰毒”的人。(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是X公寓住宿的管理人员,2016年11日18日22时许,一个叫黄坤礼的男子到X公寓住宿登记X号房间入住至2016年12月29日;12月29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X号房查获黄坤礼等4名吸毒人员,X号房是黄坤礼交的房租,平时是他一个人在住。2.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6年12月29日晚上19时许,我去到X公寓住宿X号房间,看到黄坤礼、江某、庄某(女)都在房间内,江某正在吸食“冰毒”,接着黄坤礼用另一个自制的吸毒工具在吸食“冰毒”,当时我心情不好,也跟着吸食了二口“冰毒”,晚上22时许,公安来查房时,我们4人当场被查获。3.证人江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9日晚上19时许,我到达X公寓X房,当时房间里有黄坤礼及庄某、黄某1三人在场,我看到房间内的桌子上放着三个吸毒工具,我便从自己口袋掏出0.5克“冰毒”放在桌子上开始吸食“冰毒”,黄坤礼、庄某及黄某1三人也先后拿我的“冰毒”吸食,我们吸完后便一起聊天,22时许我们在公寓X房被民警带来派出所询问。4.证人庄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9日19时许,我在X出租屋X号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后不久,另外二名男子(江某和黄某1)也到黄坤礼的房间来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当日22时许,在X出租屋X号房内,我和黄坤礼及江某和黄某1一起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查获了三套吸毒工具。(五)被告人陈述和辨解被告人黄坤礼的供述:2016年11日18日至2016年12月29日,我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海丰县附城镇X公寓住宿登记入住X号房间;12月29日19时许,我的朋友庄某、黄某1和江某到我X公寓X号房间玩,然后我和庄某、江某、黄某1在X号房间先后吸食了“冰毒”1次,当天22时许,我们4人被公安机关查获,我们吸食的毒品“冰毒”是江某带来的,被查获的三套吸毒工具是用矿泉水瓶和吸管自制的。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坤礼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坤礼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坤礼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坤礼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坤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刘如辉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慧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