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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雅菊与被申请人王森林、高正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雅菊,王森林,高正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1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雅菊。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森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高正伯。再审申请人陈雅菊因与被申请人王森林、高正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83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雅菊申请再审称,高正伯向王森林借款,本人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不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我。此外,高正伯整日在外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理,其借款是为了还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撤销原判决中自己被判承担民事责任部分,改判由高正伯个人承担。申请再审时,陈雅菊向本院提供了高正伯2010年1月14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证据一份。被申请人王森林、高正伯未提交意见。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雅菊与被申请人高正伯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10月1日结婚,2016年3月11日离婚。被申请人王森林与高正伯的借贷行为发生在陈雅菊与高正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以及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陈雅菊称高正伯在向王森林借款时自己不知情,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用于还赌债等,其排除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再审申请人。目前所举证据表明高正伯被处罚时间在2010年1月14日,而借款发生在2016年1月26日,尚不足以证明60000元借款系高正伯在从事赌博违法活动中所负债务。故60000元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审申请人陈雅菊负有偿还义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陈雅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雅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苏建审判员  王文昌审判员  李学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耀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