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史志成与宁宗喜、暴广勤、黄国军、彭桂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志成,宁宗喜,暴广勤,黄国军,彭桂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史志成,男,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宁宗喜,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暴广勤,女,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黄国军,男,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彭桂贤,女,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桂贤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