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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波北纬纺织品有限公司、盐城东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北纬纺织品有限公司,盐城东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北纬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兴慈三路东。法定代表人:宋文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波,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东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头罾村(沿海化工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孙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彦,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波北纬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东吴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北纬纺织品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北纬纺织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叶剑萍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军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