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魏飞传、福建增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飞传,福建增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926号申请执行人:魏飞传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福建增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左玲敏,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魏飞传与被执行人福建增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院的(2017)闽0104民督10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飞传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增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举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据查,因另案已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104民督1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朝晖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施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