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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岳中均与马小兵龚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中均,马小兵,龚秋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164号原告:岳中均,男,生于1976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淑,女,生于1955年12月26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马小兵,男,生于1972年8月1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龚秋琼,女,生于1975年9月2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岳中均与被告马小兵、龚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岳中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中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中均撤回对被告马小兵、龚秋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3元,由原告岳中均负担。审 判 长  李跃川人民陪审员  邱 平人民陪审员  吕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