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岳中均与马小兵龚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中均,马小兵,龚秋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164号原告:岳中均,男,生于1976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淑,女,生于1955年12月26日,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马小兵,男,生于1972年8月1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龚秋琼,女,生于1975年9月2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岳中均与被告马小兵、龚秋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岳中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中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中均撤回对被告马小兵、龚秋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3元,由原告岳中均负担。审 判 长 李跃川人民陪审员 邱 平人民陪审员 吕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