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时某1与时某5、时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1,时某2,时某3,时某4,时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004号原告时某1,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时某2,男,195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时某3,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时某4,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时某5,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1诉被告时某2、时某3、时某4、时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时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原告自愿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原告时某1自愿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时某1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建国代理审判员 包明雅人民陪审员 殷成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