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2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新民与郑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民,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郭新民,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被执行人:郑涛,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新民与被执行人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新民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新民申请执行标的1006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