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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4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与揭阳国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揭阳国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4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法定代表人:林宝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育青,女,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该公司法务人员。被执行人揭阳国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法定代表人:林岳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揭阳国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河和法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揭阳国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邹云标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663732元,截止2012年6月30日,该货款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967162.98元,以上货款本息共计人民币8630894.98元。二、被执行人揭阳国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拥有的位于广东深圳市龙岗区(现编栋号)为第26巷6-10栋、第27巷6-10栋、第28巷6-10栋、共15栋物业(深圳市国土规划局龙岗分局产权登记管理科及地籍测绘大队龙岗中队出具的查丈报告,编号:CH97186号;图幅号:07938号;宗地号:G06207-36;测绘房号为196-200、206-210、216-220号,合计建筑面积约为5064.18平方米,)以作价为人民币8630894.98元抵给申请执行人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以偿还拖欠的相应货款;被执行人揭阳国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领取民事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将上述共15栋物业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并持有效证件协助申请执行人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直到过户手续完成,但过户手续所需一切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负责支付。因被执行人揭阳国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完全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便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揭阳国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17年6月10日前将其拥有位于广东深圳市龙岗区(现编栋号)为第26巷6-10栋、第27巷6-10栋、第28巷6-10栋、共15栋物业(深圳市国土规划局龙岗分局产权登记管理科及地籍测绘大队龙岗中队出具的查丈报告,编号:CH97186号;图幅号:07938号;宗地号:G06207-36;测绘房号为196-200、206-210、216-220号,合计建筑面积约为5064.18平方米)共15栋物业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并持有效证件协助申请执行人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直到过户手续完成,并对上述物业进行清场及缴纳执行费500元,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17年6月7日派员到深圳市龙岗区(现编栋号为26巷6-10栋,第27巷6-10栋,第28巷6-10栋)共15栋物业(深圳市国土规划局龙岗分局产权登记管理科及地籍测绘大队龙岗中队出具的查丈报告,编号:CH97186号;图幅号:07938;宗地号:G06207-36;测绘房号:196-200,206-210,216-220号,合计建筑面积约为5064.18㎡)张贴公告,再次公告请在上述房屋居住的人员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自觉搬离上述房屋或与新业主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商签续租事宜;同日留置送达通知书至深圳市大靓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知该公司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搬离上述15栋物业,并腾清室内物品,将上述15栋物业全部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和平县前兴贸易有限公司,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布吉大靓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大万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法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已依法采取了相关措施,到现场张贴了公告并向相关部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此本案已恢复执行完毕,如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4执恢2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朝辉审判员  叶冠中审判员  王冠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徐东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