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翟源与天津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初76号原告翟源,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峰,市长。委托代理人XX,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欢,天津市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源要求被告天津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翟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源负担。审 判 长 袁连勇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人民陪审员 胡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赛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