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舒婷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715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婷,女,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舒婷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川0116刑初5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舒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舒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舒婷撤回上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刑初5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娜审判员 陈 楠审判员 杨承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