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华、杭州上坐茶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华,杭州上坐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应华,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杭州上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益丰路55号2幢三楼,组织机构代码:05368459X。法定代表人陈海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6]第0319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05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杭州上坐茶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杭州上坐茶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霄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