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平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2刑初8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平,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被执行监视居住,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旅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平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13时30分,被告人孙平、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大连市旅顺开发区大东村天河农场南山上,发现他人架设的一片鸟网上捕到两只野生鸟类,孙平遂让张某某拽着鸟网,其将鸟网上的两只野生鸟类的头扭掉杀害后,将鸟从网上摘下放进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二人在下山过程中被蹲守的民警抓获。经辽宁鸟类研究中心鉴定,两只被杀害的野生鸟类分别为长耳鸮及领角鸮,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鸟类。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鸟网照片、鸟类死体照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关于重新核定辽宁鸟类研究中心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人戴某、张某某的证言,鸟类鉴定证明、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长耳鸮及领角鸮,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平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李树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