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明、任凤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任凤德,陈如财,廖池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明,男,1976年9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许健,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凤德,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党支部书记,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牛长舟、汤明明,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如财,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可欣,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池高,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湖北省枝江市。1998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11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12月7日,因吸毒被湖北省枝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1月1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湖北省枝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8被逮捕。辩护人杨财基、高兆贤,山东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任凤德、陈如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廖池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致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任凤德、陈如财、廖池高及辩护人许健、汤明明、王可欣、杨财基、高兆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明为向高某(另案处理)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获利,与被告人任凤德、陈如财合谋并由该二人向被告人廖池高购买冰毒。12月23日16时许,任凤德和陈如财驾驶号牌鲁H×××××机动车到湖北省枝江市廖池高处以16800元购得160克冰毒并于次日5时许返回山东省嘉祥县与李明会和,该三人驾车携带冰毒于同日18时许到达青岛市城阳区红埠社区,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高某出售50余克冰毒。案发后,李明、任凤德、陈如财、廖池高均被抓获归案,剩余98.8克冰毒被当场起获。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明、任凤德、陈如财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池高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明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不应对超出共谋范围100多克的毒品承担责任;其系初犯,认罪、悔罪。被告人任凤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任风德有立功表现,其主动揭发廖池高贩卖毒品的行为;其系从犯,其没有主动提议买毒贩毒,没有联系买家卖家,也没有直接参与交易过程,整个犯罪过程均是听从李明或陈如财的安排;其贩卖、运输的部分毒品被查获未流向社会,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其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其系初犯、偶犯。被告人陈如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如财系从犯,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没有出资贩卖毒品,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其受他人安排、指使从事犯罪,其仅仅是帮助运输毒品、联系廖池高;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廖池高辩解称其仅是打电话联系了毒品上家,将电话提供给任凤德和陈如财,他们自己联系的,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廖池高系从犯,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是电话联系毒品,没有具体参与交易,属于居间介绍;其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李明意图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牟利,联系被告人任凤德帮忙购买,任凤德又联系被告人陈如财帮忙购买并将李明意图告知,陈如财与被告人廖池高取得联系。12月23日16时许,任凤德和陈如财驾驶号牌鲁H×××××机动车至湖北省枝江市廖池高处,以每克105元总计16800元购得约160克冰毒,任凤德支付的现金。任凤德、陈如财携带毒品驾车于次日5时许返回山东省嘉祥县与李明会和,该三人驾车携带冰毒于同日18时许到达青岛市城阳区红埠社区,任凤德、陈如财等在小区门口等候,李明单独携带全部毒品至高某的家中进行交易,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高某出售50余克冰毒,后李明携带剩余毒品返回小区门口与任凤德、陈如财会合,三人就餐时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其乘坐的车辆上扣押剩余的甲基苯丙胺98.8克。2017年2月20日,廖池高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本庭庭审质证、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2、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明、任凤德、陈如财、廖池高的尿样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毒品检验报告证实,侦查人员在鲁H×××××号机动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98.8克。4、调取证据清单、住宿收费、退费记录、酒店监控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李明、任凤德、陈如财在鹏欣商务酒店的住宿情况。5、调取证据清单、车辆行驶轨迹信息证实,在相关时间段鲁H×××××号车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轨迹。6、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情况。7、证人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我在“方圆”家玩时遇见一个男子,他说能弄到便宜冰毒,当天我俩互相留了电话,我知道他叫李明。2016年12月下旬,李明打电话给我,意思是他买到东西了,要到青岛来卖给我,李明没告诉我他具体买到多少冰毒,只是说以240元或260元的价格卖给我。我当时想买点冰毒玩玩,就同意李明把冰毒送到青岛。过了几天,李明打电话说到我家楼下了,我就回家了。在我家南面卧室,李明拿出一个浅黄色纸袋,里面还有一个透明塑料包,塑料包里装的都是冰毒。李明说这些冰毒一共160克,我说要不了这么多,我的意思是我要20克冰毒。李明给我倒出一部分冰毒,又拿出一个电子称把袋里剩的冰毒称了一下。当时我身上没有钱,我就让李明先走。李明走后打电话说留在我家的冰毒一共60克,以商量好的每克240元的价格计算,他要我给他打14400元钱。8、被告人李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最近银行和高利贷一直催我还钱,我跟“方爱”聊天时说:“我最近没钱了,让银行逼的,我想去贩毒、抢银行。”“方爱”说跟她住一个小区的一个男子吸毒,我就想卖给这个男子一些毒品挣钱。大约二十天前,“方爱”跟我说了这个男子的电话号码,她跟我说这个男子姓高。我给这个男子打电话说:“我手里之前顶账顶回一些毒品来,你要是想要,我拿回来给你看看,我那里大约有四十五克冰毒。”姓高的说:“我自己要不了那么多冰毒,我就自己吸。”我说:“我卖不出去,你看要多少给我钱就行。”我回老家取回部分顶账的冰毒,后来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姓高的男子约18克冰毒。过了大约三、四天,姓高的男子打电话让我把老家的冰毒都给他拿过来,我又坐车回老家将剩余的冰毒全部拿到青岛。后来,我将剩余的20多克冰毒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高姓男子。2016年12月17日左右,高姓男子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冰毒了,我说手里没有了。当天下午,他又给我打了好几个电话,让我帮他再买点冰毒,我就同意了。2016年12月20日左右,我给任凤德打电话说:“我青岛的一个朋友想买点冰毒,我现在买不到,你能不能帮忙买点冰毒。”任凤德说:“我问问吧,看能不能买到。”过了两天,任凤德说能联系到,我跟他说买个五、六十克,任凤德让我出一部分钱,我说我没有钱,等把冰毒卖了,让他分给我点钱,任凤德同意了。2016年12月23日晚上7点多,任凤德打电话说他已经买到冰毒了,让我去嘉祥县等他。晚上11点多,我住进嘉祥汽车站附近的鹏欣宾馆。12月24日早上6点左右,任凤德也住进这家宾馆,我去了任凤德的房间,发现房间内还有一个男子,任凤德跟我说这个男子姓陈,任凤德说:“东西拿回来了,看看是不是这些东西。”我说我也不懂这些东西。到了中午11点左右的时候,我给高姓男子打电话告诉他:“我一个朋友拿回冰毒了。”高姓男子说每克能给我二百五、六十元。我跟任凤德说对方看货的质量怎么样,要是货好能多给点钱,能给二百多块钱,任凤德同意了。后来,我和任凤德、陈姓男子、姜来钢一起开车到青岛,途中,任凤德用手给我比划说一共是一百五十多克。我们把车停在红埠社区门口,我跟任凤德说我去找买冰的男子看看是不是这些东西,然后任凤德就把这些冰毒全部给了我。在高姓男子家卧室里,高姓男子说:“你先给我留点尝尝怎么样,我现在没钱。”我说:“你没钱不行,这些东西是我的朋友弄来的,你不给钱,我没法给人交代。”他说:“你先给我倒点,我先试试怎么样,等我卖了就给你钱。”然后,他拿过那包冰毒从里面倒出来一些,称了称一共是五十多克,我把剩余的冰毒装进口袋里。高姓男子说最多一克二百元钱,他让我先走等他的电话,我就先走了。后来我打不通高姓男子的电话,就出了小区。我跟任凤德说:“这伙计不讲究,不行咱就先走吧。”我把冰毒放在副驾驶座后面的口袋里,我们四个人开车离开小区准备去吃饭,后来就被抓了。经辨认,证人高某就是高姓男子,被告人陈如财就是陈姓男子。9、被告人任凤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大约十天之前,李明又打电话问我是否认识能弄到冰毒的朋友,我当时回绝了李明。李明找我买冰毒的目的就是卖掉挣点钱。大约四、五天之前,我和陈如财聊天时提起李明找我弄冰毒的事情,陈如财说问一问,他就给一个湖北的朋友打电话,陈如财跟我回复说冰毒有但没有现货。我就跟陈如财说:“咱去吧,有就有,没有就拉倒。”我就和陈如财开着陈如财的BYD商务车去了湖北宜昌市枝江市江口镇陈如财的朋友家。我和陈如财在陈如财朋友家谈起帮忙联系冰毒的事,陈如财说要他帮忙问问能不能联系到冰毒,陈如财的朋友说冰毒这个东西很危险,碰这个东西有风险,要小心注意点。因为之前李明跟我说青岛有几个老板要这个冰毒,还跟我说青岛这边能卖到200多块钱,我当时就把李明说的这个情况跟陈如财的朋友说了。我跟他说青岛有几个老板吸食冰毒,我们买回去冰毒就是卖给青岛老板的,很安全。后来,陈如财的朋友就帮我们联系冰毒。我让家里给我打了17000元钱,又去银行把钱取出来。陈如财告诉我冰毒是100元一克,我们就让他买17000元的,后来冰毒快送来的时候,陈如财的朋友说冰毒需要一克加5元。我给李明打电话,意思是对方帮着弄冰毒,等等消息。到了23日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陈如财的朋友告诉我货来了,我就把17000元给了他,他让我们到后院回避一下。过了一会,陈如财的朋友给了我一包黄色纸袋,里面还有一个透明的塑料袋,塑料袋里装着一些白色晶体状物品,我们知道这是冰毒。陈如财的朋友告诉我一共160克,还退了我200元钱。拿到货后,我和陈如财就开车往济宁嘉祥走,我给李明打电话意思是货拿到了,一共是160克16800元钱,让他在鹏欣宾馆等着。24日早上5点钟左右,我和陈如财到达鹏欣宾馆与李明会合。大约10点左右,李明跟我们说要到青岛把冰毒卖掉,然后我们就开车往青岛走。期间,李明一直跟青岛的买家联系。大约晚上6点左右,我们到了青岛一个小区外边,李明就拿着冰毒进小区找买家去了。等了很长时间,我有点担心,就给李明打电话让他回来。后来李明拿着那包冰毒回来了,还是说让我等一会,我们没有继续等,就开车离开了。后来我们在一家饭店吃饭的时候被警察抓住了。我和李明、陈如财一直没有商量过具体怎么分成,只是李明告诉过我卖掉冰毒能挣钱。经辨认,被告人廖池高就是任凤德和陈如财去找的购买冰毒的男子。10、被告人陈如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19日中午,任凤德让我问问我枝江那边的朋友,那边的冰毒多少钱一克,好不好买。任凤德说李明天天给他打电话,让他搞点冰毒,说一克能卖到280元。任凤德还说我就负责联系冰毒,别的事情都不用管,等卖了以后不会亏待我。于是,我就联系一个湖北省枝江市江口镇一个姓廖的朋友。我问他有没有卖冰毒的,廖哥说这东西碰不得,劝我也不要碰,我说是一个朋友托我帮着买点,我问他那边多少钱一克冰毒,他就说他不是很了解价格,听人家说是七、八十元一克,后来他说让我们去了再说吧。我就开着自己车牌号为鲁H×××××的比亚迪S6拉着任凤德往枝江赶。第二天早晨,我们到了廖哥家。我们问廖哥冰毒能不能搞到,一开始廖哥不愿意帮忙,任凤德就跟廖哥解释说家里一个有钱的老板吸食冰毒,比较有钱,买冰毒一次就要大量的冰毒,而且老板下边也有很多人吸食冰毒,意思是我们买的冰毒直接卖给老板。后来,廖哥同意给我们联系一下。第三天,我陪着任凤德去江口镇农业银行取了16900元钱。当天,廖哥说联系到冰毒了,100元一克,后来又说如果加急的话,要加钱,105元一克。任凤德说他带了17000元钱,后来任凤德把钱给了廖哥。我不知道任凤德怎么给的,给了多少钱。廖哥说对方快到了,让我和任凤德先回避一下,我就去了后院,任凤德还在一楼做饭的房间,几分钟后任凤德也到了后院。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廖哥叫我和任凤德回去,在一楼做饭的房间,廖哥说东西拿回来了,还剩了200元钱。廖哥把200元钱退给任凤德,把冰毒也给了任凤德,廖哥说是160克。拿到冰毒后,我就拉着任凤德回济宁嘉祥,12月24日早晨5点多,任凤德带着我住到嘉祥县的鹏欣宾馆。后来李明来到我们住的519房间,他和任凤德说要来青岛卖冰毒,我不同意,我说家里有很多事不想去。他俩说他们拿着冰毒坐车危险,我也不差这一天时间。我回了一趟家,中午的时候,任凤德打电话让我拉着他们去青岛,我就同意了。在李明的指引下,我开车拉着任凤德、李明等从嘉祥县到了青岛一个小区的门口,李明说要去卖冰毒,就拿着任凤德买的冰毒下了车。一个小时后,李明回到车上。我们提议去吃饭,结果在重庆路一家叫“一个吃鸡的地方”店里被抓了。经辨认,被告人廖池高就是姓廖的男子。11、被告人廖池高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12月份,小陈联系我说他的一个幺叔要采购树苗。过了大约半个月,小陈和他的幺叔到了我经营的苗圃,我就跟他俩谈了谈树苗生意。第二天中午,小陈跟我说他想要搞贩卖毒品的生意,问我有没有路子能帮他介绍买到冰毒,他还跟我说他家那边冰毒能卖到200多一克,我拒绝了小陈。第三天,我开车拉着小陈和幺叔到江口镇农业银行,幺叔取了16000元钱。小陈和幺叔一直跟我说要我帮他们弄点冰毒玩玩,我经不住他们一直说,就给之前认识的孙姓朋友打了个电话,问他有没有冰毒,老孙说他联系别人看看。过了大约两三个小时,老孙回电话说东西联系好了,让小陈和幺叔去找他联系的人拿冰毒,还说冰毒是100元一克。小陈和幺叔让我拉着他俩过去,我又联系老孙把东西送过来。小陈和幺叔就在我家楼下等着,我跟他俩说如果有人送冰毒来,就跟对方说是我联系好的。傍晚六、七点钟,一个戴眼镜的青年坐车到了我的苗圃,与小陈、幺叔见了面,大约几分钟后,戴眼镜的男青年就离开了。我家亲戚李亚杰说一楼吃饭房间的桌子上有两百元钱,是戴眼镜的青年退给小陈和幺叔的,我就把二百元钱给了幺叔。后来,小陈和幺叔就开车离开了。针对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评议如下:1、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明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不应对超出共谋范围100多克的毒品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明、任凤德、陈如财的供述均证实,李明通过任凤德、陈如财购入毒品目的是为贩卖牟利,其参与了将全部毒品从嘉祥县运至青岛的过程,被告人李明的供述及证人高某的证言均证实,案发当天,李明带着约160克毒品进行交易,其与高某约定了毒品交易的价格、种类、数量,其以每克200元价格将50余克毒品交付给高某。被告人李明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应对约160克毒品承担责任。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2、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任风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任凤德到案后供述被告人廖池高向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属于检举、揭发对合犯罪行为,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立功,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3、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任凤德、陈如财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明提起犯意,被告人任凤德、陈如财帮助其购买并运输毒品,李明取得毒品后与高某进行毒品交易,在共同犯罪中任凤德、陈如财起次要作用,可评价为从犯。故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4、关于被告人廖池高所提其仅是打电话联系了毒品上家,将电话提供给任凤德和陈如财,他们自己联系的,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廖池高系从犯,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是电话联系毒品,没有具体参与交易,属于居间介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任凤德、陈如财的供述均证实,廖池高掌握毒品来源,其与二人商定毒品价格,收取任凤德交付的毒资16800元,支付约160克毒品,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其积极参与交易行为不属于从犯。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5、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廖池高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廖池高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任凤德、陈如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结伙非法运输、销售毒品约160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廖池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销售毒品约16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任凤德、陈如财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任凤德、陈如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考虑到被告人李明、任凤德、陈如财、廖池高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前科劣迹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31年12月24日止。)被告人任凤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31年6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陈如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2031年6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廖池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32年2月19日止。)二、扣押的甲基苯丙胺98.8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晓磊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