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菲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常熟市菲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844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梁茵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海波,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永平。被告常熟市菲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西路10号琴湖商业广场3幢301。法定代表人张志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常熟市菲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菲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菲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菲尚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