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王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王焰华,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9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544号,组织机构代码48570561-4。负责人:汪向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焰华,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许林,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现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潜民二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林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以人民币8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