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文惠等与李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惠,李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59-1号申请人:张文惠,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凯峰,男,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张文惠等与被执行人李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凯峰享有的应收款****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上坝路支行,账号:2319001929100015497)。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喻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