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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5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文惠等与李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惠,李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59-1号申请人:张文惠,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李凯峰,男,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张文惠等与被执行人李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凯峰享有的应收款****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上坝路支行,账号:2319001929100015497)。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喻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