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朱延平申请执行周明军、安丰军、皮玉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延平,周明军,安丰军,皮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朱延平,女,196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周明军,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安丰军,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皮玉军,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延平与被执行人周明军、安丰军、皮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