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2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兴华与高双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华,高双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2996号原告刘兴华,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潜,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双印,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原告刘兴华诉被告高双印、高立新、徐州泰诚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泰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苏031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高立新、泰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徐州中院(2016)苏03民终662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兴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潜,被告高双印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高立新、泰诚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兴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469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的施工队长签订了施工合同书,合同对工程名称、质量要求、价格方式、安全要求等作了1-6条规定。原告根据被告的合同内容要求,该工程完工交付使用。被告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劳务工资,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高立新的合伙人高双印于2014年4月20日给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协议规定总欠原告工资和工程款计146990元,以上欠款于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如不按时还款可向沛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未按还款协议起诉,特诉至法院。被告高双印辩称:我不承认,因为零工的单子不是我签的,茅村派出所、凤凰家园的合同也不是我签的。我只认可田园办公楼的厂房。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泰诚公司与徐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凤凰家苑(二栋)住宅楼施工”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泰诚公司(××)承包由徐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凤凰家苑住宅楼工程,该工程位于茅村汉墓北侧,工程内容为土建工程、室内给排水、电气(含弱电)安装、消防系统工程。双方同时对工程承包范围作了具体约定。该合同工期为16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验收标准。合同价款按照建筑面积固定单价为27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暂按11000平方米,价款暂按贰佰玖拾柒万元(不含税金)。发包人向××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该合同双方约定盖章后生效。合同下方盖有徐州润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张曼的印章、泰诚公司印章及高立新的签名。2012年5月17日,高吉利(甲方)与刘兴华(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内容为:“一、工程名称:凤凰家苑1#、2#楼、派出所、电力科技研发中心办公楼,水电甲方交与乙方施工;二、质量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图纸和施工规范施工,确保达到合格工程,乙方进入工地要服从甲方人员领导,不能擅自施工;三、价格方式:1、凤凰家苑1#、2#楼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基础不算面积,闷层不算面积,阳台算满面积,不包吃。2、派出所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另外补助乙方1000元,不包吃。3、电力科技研发中心办公楼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不包吃。4、所有落水150元一道。注:本合同不包括洁具安装;四、付款方式:每层砼浇筑完成,付款50%,水电验收合格交工付款45%,余款保质期后一次付清;五、安全要求:工人进入工地,要求每个工人佩戴安全帽,不佩戴安全帽罚款,如出现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六、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该合同下方有高吉利及刘兴华的签名。2012年7月30日,高立新签署联系单一份,联系单位为泰诚公司,主送单位刘兴华,具体内容为:“刘兴华的水电工,从开工到现在,给我方帮工大约用工24个”。该联系单下署泰诚公司凤凰家苑项目部,盖有泰诚公司印章,并有案外人魏东以及被告高立新的签名。2013年1月9日,原告刘兴华与被告高双印进行相关资金及工程量的计算,刘兴华工程款75890元、5个月工资27500元、帮工24个工资4300元,共计107690元。工程量为派出所建筑面积480㎡(已交工)、田园办公室建筑面积927㎡、凤凰家苑1#建筑面积6600㎡、2#建筑面积5160㎡。2014年4月20日,被告高双印向原告刘兴华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今欠刘兴华工程款75890元,13月工资66800元,帮工24个工资4300元,共计146990元,以上欠款于2014年6月3日前还清。如不按时还款,可向沛县人民法院起诉(工程已清算完毕,已交工)”。该还款协议下方有被告高双印的签名。另查明:2013年2月9日,高立新为被告高双印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现由我高立新将茅村凤凰家园(苑)工地所有的债权、债务及工地管理经营全部移交给高双印同志全权负责,以后所有公司付款,以及所有工人工资全部由高双印同志全权负责,现经过高双印同意并承诺,包括从开工至今的所有外欠工人工资及一切与工地相关的债务全部由高双印同志承担。公司所有经营付款全部由高双印同志接收,以后无论公司发展如何不在(再)与高立新有任何牵连”该授权委托书下方有被告高立新、高双印的签名。同日,被告高双印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因高立新在茅村工地已投入资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现自愿退出工地的经营管理而后全部交由高双印去经营管理此工地。现高双印承诺等工程竣(工)后的壹个月内保证无条件偿还高立新前期已投入的全部资金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从今后工地无论盈与亏与高立新再无关系。工程竣工后1个月清”。该借据下方有被告高双印的签名。2016年1月18日,原告以高双印、高立新、泰诚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上述款项。2016年10月18日,本院作出(2016)苏0312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双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兴华工程款75890元;高立新、徐州泰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工程款争议涉及凤凰家园、派出所、田园办公楼三个工程,刘兴华与高双印2013年1月9日的结算协议及2014年4月20日高双印出具的还款计划对上述工程款未加区分,故高立新、泰诚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就全部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遂在收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案件重审中,原被告对上述三个工程各自的欠款额亦无法做出明确区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书、还款协议、计算清单、联系单,被告高立新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高双印与高立新、泰诚公司之间存在合伙、挂靠关系,被告高双印为原告出具了工程结算单及还款计划,同时被告高双印与合伙人高立新进行了协议退伙,被告高双印承诺由其承担相关工程的付款责任,故在无法区分各项工程欠款的情况下,原告撤回对高立新、泰诚公司的起诉,仅要求工程款结算单及还款计划的出具人高双印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双印的抗辩意见与其出具的结算单及还款计划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双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刘兴华工程款75890元、工资66800元、帮工工资4300元,合计14699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高双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红雷人民陪审员  董良德人民陪审员  陈德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