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彭明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明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09号罪犯彭明明,男,汉族,1991年3月1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彭明明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4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彭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