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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闫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闫永强,张爱凤,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157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东街环翠花园沿街楼13号。组织机构代码:56523574-7。被申请人:闫永强,男,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张爱凤,女,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30层3002室。被申请人: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建��街与幸福路交叉路口西北角。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诉被申请人闫永强、张爱凤、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闫永强、张���凤、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提供的担保财产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寿光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