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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亚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喻瑜、尤昕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亚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喻瑜,尤昕,李川,沈伟,王田,曹本霖,王涵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亚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3号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8919439W。法定代表人:杨学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萌枢,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莉,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瑜,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竣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昕,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竣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川,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伟,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田,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本霖,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涵冰,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重庆亚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喻瑜、尤昕、李川、沈伟、王田、曹本霖、王涵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2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暨原审原告重庆亚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喻瑜、尤昕、李川、沈伟、王田、曹本霖、王涵冰均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重庆亚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278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重庆亚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460元,减半收取7230元,由重庆亚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60元,减半收取7230元,由重庆亚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仲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