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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宗全成与襄阳雀圣汇茶楼管理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全成,襄阳雀圣汇茶楼管理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宗全成。被执行人襄阳雀圣汇茶楼管理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飞,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宗全成与被执行人襄阳雀圣汇茶楼管理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宗全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青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