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晓光与被执行人陈来庄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光,陈来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26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光,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陈来庄,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光与被执行人陈来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晓光撤回案件,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陈来庄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耀俊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毅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