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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凤琴与胡光辉、周园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琴,胡光辉,周园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琴,女,1954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光辉,男,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园翠,女,1980年12月9日,汉族。申请人张凤琴与被申请人胡光辉、周园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凤琴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张凤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智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