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凤琴与胡光辉、周园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琴,胡光辉,周园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琴,女,1954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光辉,男,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园翠,女,1980年12月9日,汉族。申请人张凤琴与被申请人胡光辉、周园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凤琴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张凤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智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