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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连重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重,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764号原告:徐连重,男,汉族,乾安县人,1965年10月2日出生,现住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位于乾安县赞字乡,组织机构代码JL2888298。法定代表人:李春燕,村主任。原告徐连重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德利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连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连重负担。审判员  查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