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建略与张玉平、李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略,张玉平,李遂芹,曹建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99号之一原告:李建略,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玉平,女,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遂芹,女,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曹建立,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李建略与被告张玉平、李遂芹、曹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建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建略负担。审判长 刘庆文审判员 赵明亮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