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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建略与张玉平、李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略,张玉平,李遂芹,曹建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99号之一原告:李建略,男,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张玉平,女,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遂芹,女,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曹建立,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李建略与被告张玉平、李遂芹、曹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李建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建略负担。审判长  刘庆文审判员  赵明亮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