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肖付山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付山,美心麦森门业(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肖付山,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美心麦森门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学胡同36号2幢018.申请执行人肖付山与被执行人美心麦森门业(北京)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昌民初字第1101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6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付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羽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慕寿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