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建梅与王吉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梅,王吉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263号原告:王建梅,女,汉族。被告:王吉祥,男,汉族。原告王建梅与被告王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建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建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穆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