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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建梅与王吉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梅,王吉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263号原告:王建梅,女,汉族。被告:王吉祥,男,汉族。原告王建梅与被告王吉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建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建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穆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