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6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海龙与陈金华、陈建林、陈明明、王元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龙,陈金华,陈建林,陈明明,王元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6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海龙。被执行人陈金华。被执行人陈建林。被执行人陈明明。被执行人王元金。申请执行人陈海龙于2017年5月25日依据本院(2017)云0122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赔偿款642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金华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2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庭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东明 来源: